导言:自2016年6月英国民众投票决定脱欧以来,英国已经历3任首相及1次议会大选,却仍未能完成这项宪法变动,甚至陷入“脱欧困局”。毫无疑问,英国3任保守党首相的不负责任的行为,是导致“脱欧困局”的主因。然而,1972年英国加入欧共体后,从未根本上理顺英欧关系变化的“宪政意义”,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传统一道,为今日的“宪政危机”埋下隐患。作为英国不成文宪法最重要的原则,“议会主权”在脱欧的背景中,与政府、直接民主与联合王国三方发生全面冲突,触发广泛而深刻的“宪政危机”。本系列文章,笔者试图在脱欧困局的背景下,以不同法律为例,分析上述三方面冲突产生和加剧的“制度因素”。
关键词:定期议会法;英国脱欧;鲍里斯·约翰逊
鲍里斯·约翰逊担任首相后,从语言和行动上都展现出在10月31日完成脱欧的决心。2019年议会夏休行将结束时,鲍里斯宣布将会休闭议会(Prorogation)5周,此后以“女王演讲”开启新的议会周期,以设定新政府的立法事项;同时,减少“反无协议脱欧”的大本营——英国议会下院的工作时长,使其更难立法反对“无协议脱欧”。这一做法,反使下院议员在议会休闭前达成一致,快速通过法案,要求鲍里斯向欧盟请求延长脱欧期限。试图解开这一枷锁的约翰逊政府,只得试图解散议会大选,然而两次尝试均以失败告终。约翰逊政府欲大选而不得,也将《定期议会法》推向台前。本文意在回顾《定期议会法》制定的初衷,并分析其在当前“脱欧困局”中的“意外贡献”、该法律潜在的可能性,以及英国学界对《定期议会法》的不同声音。
(1)《定期议会法》的初衷
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下,国王在其任命首相的建议下,行使“皇家特权”,赋予首相很大权力。拥有决定何时解散议会进行大选的权力,使得首相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,占据了一定优势。然而,试图利用这一权力得利的首相,却容易造成政局不稳,因而英国政坛长期存在修改这一特权的呼声。2011年《定期议会法》以成文法的形式,规范了议会的解散、选举日及届期,意在带来更稳定的政局,也避免了频繁选举带来的资源浪费。

然而,2011年的《定期议会法》亦是特定情景下政治妥协的结果。2011年英国议会大选后,产生了悬置议会的结果。经过党派磋商,卡梅伦领导的保守党与尼克·克莱格领导的自由民主党达成一致,组成联合政府上台执政。制定议会定期的法案,是彼时自由民主党的竞选宣言中的内容;推动相关法案的立法,亦是两党联合政府稳定执政的保障。在较为广泛的政治支持下,《定期议会法》经议会上院的修订后,较为快速地通过下院,成功立法。不过,快速通过《定期议会法》也招致了一些批评的声音,认为作为重大宪法变动的《定期议会法》缺乏更长时间、更充分的论证,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。
2011年《定期议会法》,规定了议会的固定周期(两次议会大选间隔5年),规定了大选及解散议会的日期(在大选日前25天解散议会)。然而,《定期议会法》并未完全剥夺首相提前大选的权力,只是大大提高了首相解散议会提前大选的门槛:或是议会2/3的议员投票同意大选;或是议会通过固定形式的“不信任案”,在14天内如果未有一方能得到议会多数信任,则举行大选。
《定期议会法》后的第一个议会周期,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完成了完整的议会周期,并实施了财政紧缩的一系列政策。然而好景不长,《定期议会法》实施后的第二个议会周期,便进行了提前大选。
(2)《定期议会法》在当前“脱欧困局”中展示出的效力

首先,当前议会必须在投票日前25个工作日解散。以上条款固定了议会解散与大选之间的时常,使得首相丧失了制定大选日期的权力。此前,在任首相自行制定大选日期,可以延长其选战时长,例如1997年英国大选,时任首相约翰·梅杰在3月17日解散议会,却直到5月1日才进行投票。在当前政局下,这条法律在使得鲍里斯·约翰逊不可能在10月31日脱欧日之前进行议会大选。在休闭前,议会并未通过政府大选的要求,而议会休闭结束后进行大选,大选日也已经远超10月31日。约翰逊在10月31日实现脱欧可选择的手段,进一步减少。

第二,《定期议会法》规定,只有2/3的议员投票同意,才能直接进行大选。理论上,2/3同意票的门槛很难越过,即使在布莱尔掌握议会多数执政的时期,工党的议员数量也远远低于2/3。因此,想要达到2/3的票数,必须依赖在野党的支持。这意味着,《定期议会法》在约束首相单方面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权力的同时,将决定大选的权力,转移致在野党手中。现实也证实了这项权力转移发生。2017年,特蕾莎·梅试图通过大选,增加保守党的多数,从而为完成脱欧争取有利形势。作为反对党的工党并未阻止,特蕾莎·梅直接获得522位议员支持,超过2/3票数得以直接提前大选,在实践中证明只要在野党支持,《定期议会法》的高门槛并未不可逾越。不过,特蕾莎·梅的行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,造成保守党政府失去议会多数,只能靠与北爱尔兰民主统一党达成信任支持协议,才勉强以多数执政。当下,鲍里斯·约翰逊两次试图进行大选,却并未得到在野党支持。从一般心理层面看,反对党阻止大选是示弱的表现,鲍里斯正是以此职责科尔宾“弱鸡”。然而,当下实践从反面证明,直接进行大选的权力确实转移至在野党,在野党可以充分利用此规则约束执政政府的行为。

第三,《定期议会法》规定,另一种提前进行大选的方式,是在议会下院提交并通过正式的“不信任案”动议后,如在14天的时间内没有一方能获得议会多数信任,便可进行大选。一方面,此条明确规定了“不信任案”的形式。在《定期议会法》生效前,“不信任案”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:其一,反对党或后座议员正式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,与现在《定期议会法》一致。例如在1979年工党詹姆斯·卡拉汉政府被议会通过不信任案,并在大选中输给对手玛格丽特·撒切尔。
其二,反对党投票反对财政预算案,或反对设定政府立法事项的“女王演讲”,以此表达对政府的不信任。例如,1924年英国大选便由斯坦利·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,投票反对工党政府的“女王演讲”而引发。

其三,政府制定某一具有争议性的法案为“信任案事项”,向后座议员施压,逼迫其表态对政府的“信任”。在此手段中,如果法案被否决,政府可单方面宣布辞职,并向国王提出解散议会,择日进行大选。这曾是政府推进法案、规训党纪的重要手段:执政党后座议员投政府反对票,可能使得自己被取消执政党议员资格,也可能直接导致政府下台。如此严重后果,使得后座议员在反对政府前会再三犹豫。巧合的是,爱德华·希斯在1972年推动欧共体的法案通过,以及约翰·梅杰在1993年推动《马斯特里赫特》条约法案的通过,都采用了这种方式。在1972年和1993年,英国与欧盟关系的相关政策法案的争议度,与今日相比不相上下,保守党和工党内部同样有着巨大的意见分歧。然而,彼时的执政党党首却有能力施政。

《定期议会法》并未排除上述三种“不信任案”的方式,但14天缓冲期的设置,使得政府无法在议会“不信任案”后直接下台,提前举行大选,这大大减小了政府以单方面辞职大选为要挟,规训后座议员,推动法案通过的能力,甚至一定程度上鼓励后座议员反对政府。行政与立法机构的权力此消彼长。这一点在当前政局得到证实。议会夏休结束后,“反对无协议脱欧势力”快速推动立法,要求鲍里斯·约翰逊向欧盟申请脱欧延期。下议院领袖雅各布·里斯莫格指定这一法案为“信任法案”,并强调投反对票的议员会被撤销执政党议员资格。结果,21名保守党议员因反对执政政府,被撤销执政党议员资格,甚至包括前任财政大臣,以及丘吉尔的外孙。约翰逊政府也成为少数执政政府。
在《定期议会法》的条款规定下,能否提前进行大选的权力,几乎完全落入反对党(在野党)手中。也导致少数执政政府难以倒台,政府无法施政,也无法“破局”。而这正是当前脱欧困局所展示出的尴尬情况。执政政府的重要法案(政策)无法通过议会,欲通过大选破局而不得(无法超过2/3同意票),而反对党至今未提出不信任案。执政政府在形式上依旧得到议会“信任”,但实际却已经丧失施政的能力。

第四,《定期议会法》不影响国王休闭议会的皇家特权。显然,法律的制定不能剥夺皇家特权,否则便违反英国的宪法传统。休闭议会本是每年议会的正常程序,在当前却成为鲍里斯政府与“反对无协议脱欧势力”斗争的武器。将“皇家特权”政治化绝非理想的做法。
(3)《定期议会法》的潜在的可能性
法律在其明确规定之处会产生效力,同时在其规定不清晰和未规定之处,亦有着潜在的可能性。在政治乱局中,这些潜在的可能性甚至十分危险。
第一,《定期议会法》没有明确规定表达不信任的动议由哪一方提出,因此理论上政府可以提出对自己的不信任案,以触发14天缓冲期最终导致大选。虽然提出对自己的不信任案,可能在未来大选中不利,但这仍是一种可能的手段。不过当前由于议会休闭,加上14天缓冲期、以及解散议会和投票日之间的25天,鲍里斯·约翰逊政府以此手段实现10月31日前大选已不可能。
第二,《定期议会法》没有明确规定不信任案通过后,14天缓冲期内应当进行的程序。

14天缓冲期是各党派之间私下互相沟通交涉的日期。在此期间,失去议会下院信任的政府,依旧保持临时托管的状态,托管首相仍有权指定大选日期。14天后,如果议会下院未能通过“信任”政府的动议,则举行大选。然而,通过议会下院“信任”动议的政府,既可能是“此前失去议会信任的政府”,亦可能是“新政府”。根据不成文的宪法传统,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党首为首相,并由首相组织政府。在14天内,新形成的执政势力若想通过议会下院的“信任”动议,必须先实现首相易主,并组织新政府。首相的易主与新政府的组织,需要在任首相向国王辞职的同时,建议新的首相人选。
但《定期议会法》没有明确规定新旧政府的交接程序。因而存在着一种可能性:虽然形成了新的执政势力,但现任首相在14天内出于种种理由拒绝辞职,拖过缓冲期触发大选。此时,国王便陷入尴尬情况:国王无论行动与否,都会破坏“君主立宪”原则。
(4)对《定期议会法》的不同意见
由于以较快的速度走完立法程序,并且存在着众多漏洞,《定期议会法》在其刚通过之时,便受到了众多的批评。当前政治局势与《定期议会法》的关系,也引发政界、学界的共同关注。2020年,《定期议会法》将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评估(Statutory Review)。2019年7月,英国议会上院宪法委员会正式开展对《定期议会法》的调研,从而为明年正式的法律评估做准备,证据收集期为2019年7月25日至9月26日。2019年9月4日,在英国上院宪法委员会进行的两组听证,代表了当前英国宪法学界对《定期议会法》的两种意见。
英国宪法专家诺顿教授(Prof. Lord Norton)和露丝·福克斯博士(Dr. Ruth Fox),认为《定期议会法》剥夺了首相直接解散议会进行大选的能力,是执政一方无法通过大选破局,成为导致当前政治僵局的主要原因。露丝·福克斯博士认为,下一步应当撤销《定期议会法》,并立法恢复原先状态。
英国宪法学者罗伯特·哈滋尔教授(Prof. Robert Hazell)和凯瑟琳·海登博士(Dr. Catherine Haddon)认为,不到10年的立法时常,不足以评判《定期议会法》的成败。并且当前行政不畅,并非由《定期议会法》造成。少数党政府及其极端行事方式,才是造成僵局的主因。当前乱局显然暴露出了《定期议会法》的不足,未来应当进行适当修订,并聚焦于法律制定的初衷:为稳定的行政提供保障。
(5)小结
笔者认为,当前脱欧困局,主要由三任保守党首相一意孤行,推动保守党的私利的不负责行为造成。但《定期议会法》对当前困局显然有“意外贡献”:一方面,《定期议会法》调整了行政与立法机构的权力关系,很大程度限制首相在政治僵局中,通过议会大选手段“破局”的能力。另一方面,由《定期议会法》规定不明之处所带来的潜在可能性,或触发更深层的“宪法危机”。无论如何,英国政界和学界已有对《定期议会法》进行深度再评估已有一致。而以《定期议会法》为代表,提示进一步研究的思路:英国不成文宪法所包含的一系列原则(principle)、传统(convention)、法律(law),对英国脱欧困局有怎样的贡献。
作者:王弘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