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上一篇文章中,笔者从“直接民主”与“间接民主”冲突的角度讨论了脱欧困局。其中提到,政府在试图执行“直接民主”结果的过程中,与议会产生了对立。“间接民主”产生的议会,与“直接民主”脱欧的结果,存在意见性对立。而在议会内部,作为“民意代表”的议员从未能就如何脱欧达成一致。在此过程中,议会与政府的对立不断升级:特蕾莎·梅政府将脱欧协议呈于议会前,却遭到了3次拒绝,其中包括一次历史最多反对票,最终只能黯然卸任首相。带着“完成脱欧”决心上台的鲍里斯·约翰逊,试图通过大选“破局”,却因达不到《定期议会法》的要求而成为“僵尸政府”;更因为以“休闭议会(prorogation)”的手段,减少议会工作时间,而被诉至最高法院,最终被裁决“不合法(unlawful)”,议会休闭无效。
理论上,在英国人引以为傲的“议会之母”中,不应该存在政府和议会的对立。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,对“行政机构”和“立法机构”进行明确分割,“行政机构”的成员本身也是“立法机构”的成员。民主化进程后的英国议会,政府脱胎于大选后产生的议会多数党,在形式上代表国王行使“皇家特权(Royal Prerogative)”。根本上,得到议会多数的政党,有资格组成政府,并凭借议会多数进行有效执政;而失去议会多数的政党,应当卸任政府,重新通过大选产生占议会多数的政党。《定期议会法》的存在阻止了这一进程的发生。而当2016年特蕾莎·梅政府试图触发50号条款开启脱欧进程,以及近期鲍里斯·约翰逊试图行使“皇家特权”时,均被诉至最高法院。最高法院不仅裁决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,甚至裁决了“皇家特权”的有效性。
政府和议会的对立,是脱欧困局的政治表现,也是英国宪法危机的表现。本文中,笔者以《定期议会法》和最高法院为例,对二者在这一宪法危机中起到作用,及潜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。
3.1 《定期议会法》(Fixed-Term Parliaments Act 2011)对政府议会对立的“贡献”
鲍里斯·约翰逊担任首相后,从语言和行动上表现出在10月31日前完成脱欧的决心。2019年议会夏休行将结束时,鲍里斯宣布将会休闭议会(Prorogation)5周,此后以“女王演讲”开启新的议会周期,以设定新政府的立法事项。这一做法还有“一石二鸟”之用,意在减少“反无协议脱欧”大本营——英国议会下院的工作时长,使其更难立法反对“无协议脱欧”。这一做法,反使下院议员在议会休闭前达成一致,快速通过法案,要求鲍里斯向欧盟请求延长脱欧期限。试图解开这一枷锁的约翰逊政府,只得试图解散议会重新大选。然而,两次尝试均以失败告终。约翰逊政府欲大选而不得,直接原因在于达不到2011年通过的《定期议会法》(Fixed-Term Parliaments Act 2011)中所要求的2/3议员投票支持的门槛。《定期议会法》(Fixed-Term Parliaments Act 2011)在调整议会内权力关系关系方面的作用,再次引发关注。本节意在回顾《定期议会法》制定的初衷、分析其对“政府议会对立”所起的作用、该法律潜在的可能性,以及英国学界对《定期议会法》的不同声音。
3.1.1 《定期议会法》(Fixed-Term Parliaments Act 2011)的初衷
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下,国王在其任命首相的建议下,行使“皇家特权”(Royal Prerogative),赋予首相很大权力。拥有决定何时解散议会进行大选的权力,使得首相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中,占据了一定优势。然而,试图利用这一权力得利的首相,却容易造成政局不稳,因而英国政坛长期存在修改这一特权的呼声。2011年《定期议会法》以成文法的形式,规范了议会的解散、选举日及届期,意在带来更稳定的政局,也避免了频繁选举带来的资源浪费。

(2011年 卡梅伦与克莱格联合执政)
然而,2011年的《定期议会法》亦是特定情景下政治妥协的结果。2011年英国议会大选后,产生了悬置议会的结果。经过党派磋商,卡梅伦领导的保守党与尼克·克莱格领导的自由民主党达成一致,组成联合政府上台执政。制定议会定期的法案,是彼时自由民主党的竞选宣言中的内容;推动相关法案的立法,亦是两党联合政府稳定执政的保障。在较为广泛的政治支持下,《定期议会法》经议会上院的修订后,较为快速地通过下院,成功立法。不过,快速通过《定期议会法》也招致了一些批评的声音,认为作为重大宪法变动的《定期议会法》缺乏更长时间、更充分的论证,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。
2011年《定期议会法》,规定了议会的固定周期(两次议会大选间隔5年),规定了大选及解散议会的日期(在大选日前25天解散议会)。然而,《定期议会法》并未完全剥夺首相提前大选的权力,只是大大提高了首相解散议会提前大选的门槛:或是议会2/3的议员投票同意大选;或是议会通过固定形式的“不信任案”,在14天内如果未有一方能得到议会多数信任,则举行大选。
《定期议会法》后的第一个议会周期,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完成了完整的议会周期,并实施了财政紧缩的一系列政策。然而好景不长,《定期议会法》实施后的第二个议会周期,便进行了提前大选。
3.1.2 《定期议会法》在当前“政府议会对立”中展示出的效力

首先,当前议会必须在投票日前25个工作日解散。以上条款固定了议会解散与大选之间的时常,使得首相丧失了制定大选日期的权力。此前,在任首相自行制定大选日期,可以延长其选战时长,例如1997年英国大选,时任首相约翰·梅杰在3月17日解散议会,却直到5月1日才进行投票。在当前政局下,这条法律在使得鲍里斯·约翰逊不可能在10月31日脱欧日之前进行议会大选。在休闭前,议会并未通过政府大选的要求,而议会休闭结束后进行大选,大选日也已经远超10月31日。约翰逊在10月31日实现脱欧可选择的手段,进一步减少。

第二,《定期议会法》规定,只有2/3的议员投票同意,才能直接进行大选。理论上,2/3同意票的门槛很难越过,即使在布莱尔掌握议会多数执政的时期,工党的议员数量也远远低于2/3。因此,想要达到2/3的票数,必须依赖在野党的支持。这意味着,《定期议会法》在约束首相单方面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权力的同时,将决定大选的权力,转移致在野党手中。现实也证实了这项权力转移发生。2017年,特蕾莎·梅试图通过大选,增加保守党的多数,从而为完成脱欧争取有利形势。作为反对党的工党并未阻止,特蕾莎·梅直接获得522位议员支持,超过2/3票数得以直接提前大选,在实践中证明只要在野党支持,《定期议会法》的高门槛并未不可逾越。不过,特蕾莎·梅的行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,造成保守党政府失去议会多数,只能靠与北爱尔兰民主统一党(DUP)达成信任支持协议,才勉强以多数执政。当下,鲍里斯·约翰逊两次试图进行大选,却并未得到在野党支持。从一般心理层面看,反对党阻止大选是示弱的表现,鲍里斯正是以此职责科尔宾“弱鸡”。然而,当下实践从反面证明,直接进行大选的权力确实转移至在野党,在野党可以充分利用此规则约束执政政府的行为。

第三,《定期议会法》规定,另一种提前进行大选的方式,是在议会下院提交并通过正式的“不信任案”动议后,如在14天的时间内没有一方能获得议会多数信任,便可进行大选。一方面,此条明确规定了“不信任案”的形式。在《定期议会法》生效前,“不信任案”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:其一,反对党或后座议员正式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,与现在《定期议会法》一致。例如在1979年工党詹姆斯·卡拉汉政府被议会通过不信任案,并在大选中输给对手玛格丽特·撒切尔。其二,反对党投票反对财政预算案,或反对设定政府立法事项的“女王演讲”,以此表达对政府的不信任。例如,1924年英国大选便由斯坦利·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,投票反对工党政府的“女王演讲”而引发。

(90年代约翰·梅杰在议会)
其三,政府制定某一具有争议性的法案为“信任案事项”,向后座议员施压,逼迫其表态对政府的“信任”。在此手段中,如果法案被否决,政府可单方面宣布辞职,并向国王提出解散议会,择日进行大选。这曾是政府推进法案、规训党纪的重要手段:执政党后座议员投政府反对票,可能使得自己被取消执政党议员资格(withdraw whip),也可能直接导致政府下台。如此严重后果,使得后座议员在反对政府前会再三犹豫。巧合的是,爱德华·希斯在1972年推动欧共体的法案通过,以及约翰·梅杰在1993年推动《马斯特里赫特》条约法案的通过,都采用了这种方式。在1972年和1993年,英国与欧盟关系的相关政策法案的争议度,与今日相比不相上下,保守党和工党内部同样有着巨大的意见分歧。然而,彼时的执政党党首却有能力施政。

(鲍里斯·约翰逊在议会)
《定期议会法》并未排除上述三种“不信任案”的方式,但14天缓冲期的设置,使得政府无法在议会“不信任案”后直接下台,提前举行大选,这大大减小了政府以单方面辞职大选为要挟,规训后座议员,推动法案通过的能力,甚至一定程度上鼓励后座议员反对政府。议会中行政与立法的权力此消彼长。这一点在当前政局得到证实。议会夏休结束后,“反对无协议脱欧势力”快速推动立法,要求鲍里斯·约翰逊向欧盟申请脱欧延期。下议院领袖雅各布·里斯莫格指定这一法案为“信任法案”,并强调投反对票的议员会被撤销执政党议员资格(withdraw whip)。结果,21名保守党议员因反对执政政府,被撤销执政党议员资格(withdraw whip),甚至包括前任财政大臣,以及丘吉尔的外孙。约翰逊政府也成为少数执政政府(minority government)。
在《定期议会法》的条款规定下,能否提前进行大选的权力,几乎完全落入反对党(在野党)手中。也导致少数执政政府(minority government)难以倒台,政府无法施政,也无法“破局”。而这正是当前脱欧困局的尴尬情况。执政政府的重要法案(政策)无法通过议会,欲通过大选破局而不得(无法超过2/3同意票),而反对党至今未提出不信任案。执政政府在形式上依旧得到议会“信任”,但实际却已经丧失施政的能力。

第四,《定期议会法》不影响国王休闭议会的皇家特权。显然,法律的制定不能剥夺皇家特权(Royal Prerogative),否则便违反英国的宪法传统。休闭议会本是每年议会的正常程序,在当前却成为鲍里斯政府与“反对无协议脱欧势力”斗争的武器。将“皇家特权”政治化绝非理想的做法。
3.1.3 《定期议会法》的潜在的可能性
法律在其明确规定之处会产生效力,同时在其规定不清晰和未规定之处,亦有着潜在的可能性。在政治乱局中,这些潜在的可能性甚至十分危险。
第一,《定期议会法》没有明确规定表达不信任的动议由哪一方提出,因此理论上政府可以提出对自己的不信任案,以触发14天缓冲期最终导致大选。虽然提出对自己的不信任案,可能在未来大选中不利,但这仍是一种可能的手段。不过当前由于议会休闭,加上14天缓冲期、以及解散议会和投票日之间的25天,鲍里斯·约翰逊政府以此手段实现10月31日前大选已不可能。
第二,《定期议会法》没有明确规定不信任案通过后,14天缓冲期内应当进行的程序。

14天缓冲期是各党派之间私下互相沟通交涉的日期。在此期间,失去议会下院信任的政府,依旧保持临时托管的状态,托管首相仍有权指定大选日期。14天后,如果议会下院未能通过“信任”政府的动议,则举行大选。然而,通过议会下院“信任”动议的政府,既可能是“此前失去议会信任的政府”,亦可能是“新政府”。根据不成文的宪法传统,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党首为首相,并由首相组织政府。在14天内,新形成的执政势力若想通过议会下院的“信任”动议,必须先实现首相易主,并组织新政府。首相的易主与新政府的组织,需要在任首相向国王辞职的同时,建议新的首相人选。
但《定期议会法》没有明确规定新旧政府的交接程序。因而存在着一种可能性:虽然形成了新的执政势力,但现任首相在14天内出于种种理由拒绝辞职,拖过缓冲期触发大选。此时,国王便陷入尴尬情况:国王无论行动与否,都会破坏“君主不直接介入政治”的原则。
3.1.4 英国学界对《定期议会法》的不同意见
由于以较快的速度走完立法程序,并且存在着众多漏洞,《定期议会法》在其刚通过之时,便受到了众多的批评。当前政治局势与《定期议会法》的关系,也引发政界、学界的共同关注。2020年,《定期议会法》将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评估(Statutory Review)。2019年7月,英国议会上院宪法委员会正式开展对《定期议会法》的调研,从而为明年正式的法律评估做准备,证据收集期为2019年7月25日至9月26日。2019年9月4日,在英国上院宪法委员会进行的两组听证,代表了当前英国宪法学界对《定期议会法》的两种意见。
英国宪法专家诺顿教授(Prof. Lord Norton)和露丝·福克斯博士(Dr. Ruth Fox),认为《定期议会法》剥夺了首相直接解散议会进行大选的能力,是执政一方无法通过大选破局,成为导致当前政治僵局的主要原因。露丝·福克斯博士认为,下一步应当撤销(repeal)《定期议会法》,并立法恢复原先状态。
英国宪法学者罗伯特·哈滋尔教授(Prof. Robert Hazell)和凯瑟琳·海登博士(Dr. Catherine Haddon)认为,不到10年的立法时常,不足以评判《定期议会法》的成败。并且当前行政不畅,并非由《定期议会法》造成。少数党政府及其极端行事方式,才是造成僵局的主因。当前乱局显然暴露出了《定期议会法》的不足,未来应当进行适当修订(amend),并聚焦于法律制定的初衷:为稳定的行政提供保障。
3.1.5小结
笔者认为,当前脱欧困局,主要由三任保守党首相一意孤行,推动保守党的私利的不负责行为造成。但《定期议会法》对当前困局显然有“意外贡献”:一方面,《定期议会法》调整了议会中的权力关系,很大程度限制了首相在政治僵局中,通过议会大选手段“破局”的能力。另一方面,由《定期议会法》规定不明之处所带来的潜在可能性,或触发更深层的“宪法危机”。无论如何,英国政界和学界已有对《定期议会法》进行深度再评估已有一致。
3.2 英国最高法院(the Supreme Court)走向前台
2016去留欧盟公投结果公布后,脱欧进程正式开始;虽然经过一次推迟,但当下已近英国脱欧的期限—2019年10月31日。在脱欧进程的开头和尾声阶段,英国最高法院(the Supreme Court)对政府进行了两次裁决——这两次裁决对脱欧进程产生了显著影响,也让最高法院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。笔者简要回顾了英国最高法院的历史,审视其在脱欧进程中的两次裁决,并试图探讨最高法院在英国政治中愈发重要的角色。
3.2.1英国最高法院(the Supreme Court)的诞生
英国最高法院(the Supreme Court)成立于2009年,至今仅有10年的历史。在“前最高法院”时代,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,集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于一体:议员代表选民行使立法权;政府脱胎于议会多数党,用立法手段行使行政权;议会上院的法律委员会具有最高司法裁决权。因此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宪政安排,具有十足的“政治性”,并未像美国及现代欧洲国家,用成文宪法明确区分“立法权”、“行政权”、“司法权”。

(英国最高法院内景)
上一篇文章提到,公投制度的出现,代表着英国不成文宪法对政治“现代化”做出的适应和调整。英国议会分权不明晰,“政治性”强的特点,也成为英国宪法改革的对象。2005年托尼·布莱尔工党政府执政期间,英国议会通过了《宪法改革法案2005》(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),对英国大法官(Lord Chancellor)这一职位进行改革;成立独立的最高法院,并详细规定了最高法院运作规则,包括法官的任命等事宜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最高法院的成立也与欧盟有关。欧盟成员国需要遵守《欧洲人权公约》(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),其中第6条规定“公平审判之权利”,要求“法庭的独立与公正(an 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tribunal established by law)”。“前最高法院”时代,英国由上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最高司法裁决;英国大法官职位与司法大臣重合,一职集合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,可能会阻碍公正、公平的判决。因此,为保证《欧洲人权公约》的有效实施,必须对英国法律制度进行改革。
英国最高法院的出现,根本上调整了英国的宪政安排。越来越多具有“政治争议”的问题,以诉讼的形式呈于最高法院,由最高法院进行裁决。英国实行普通法体系,最高法院的判例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。在这个意义上,英国最高法院一定程度上具有了“立法权”。这一特点在脱欧进程的裁决中得以体现。
3.2.2脱欧进程中英国最高法院的两次裁决
2016年,新上任的特蕾莎·梅政府尝试触发欧盟条约50条,开启脱欧进程。然而,女商人吉娜·米勒(Gina Miller)因此举将政府诉至英格兰威尔士最高法院,并最终申诉至英国最高法院。双方争议焦点,围绕“政府能否直接开启脱欧进程”这一问题。2017年初,最高法院法官以8票同意3票反对做出裁决,判决政府败诉:即政府不能在未经议会授权的情况下,直接联系欧盟触发欧盟条约50条,开启脱欧进程。


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,脱欧将给英国的宪政安排带来根本性的改变——欧盟法律不再是英国法律的来源——如此变化必须通过议会立法的方式来进行。最高法院的裁决,还强调了直接民主的结果同样需要议会立法批准。

此前不久,鲍里斯·约翰逊试图休闭议会,意在减少英国议会下院的工作时长,使其更难立法反对“无协议脱欧”,同时用女王演讲开启新的议会周期,宣布新政府的立法事项。这一举动被同时诉至苏格兰法院与英格兰法院,而两法院对此做出不同裁决,最终再次申诉至最高法院,由最高法院裁决鲍里斯·约翰逊休闭议会的行为。

相比过往较为“技术性”的裁决意见,本次裁决意见显得平易近人。首先,最高法院认为“休闭议会”这一皇家特权属于法院裁决的范围。政府的律师代表认为,法院没有权力裁决“皇家特权”。对此,最高法院援引远至1611年的判例,明确了法院具有对“皇家特权”的司法权。

其次,最高法院认为,“皇家特权”存在边界,并且边界由“议会主权”和“议会问责”的原则决定。皇家特权不能与上述两原则冲突,否则不合英国宪法原则。

接着,最高法院将焦点集中在鲍里斯·约翰逊休闭议会举动的“效果”上。原告方律师代表认为,鲍里斯·约翰逊休闭议会的动机和目的,危及了“议会主权”原则。但法院从“效果”角度裁决,完美避开“动机”的主观性争议。

随后,最高法院认为鲍里斯·约翰逊休闭议会的时长,和休闭议会的时间,阻止了“议会问责政府”的“宪政功能”。

最终,最高法院判决约翰逊政府的做法“不合法(unlawful)”。需要留意“不合法(unlawful)”与“违法(illegal)”的不同。“不合法(unlawful)”主要强调行为不被法律认可,而“违法(illegal)”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。而法院仅裁决休闭议会“无效”,而不是行为“违法”。
最高法院的两次裁决重申了“议会主权”的原则。如果说第一个案件是对具体法案的“技术性”裁决,第二个法案则更具“宪政意义”。在英国现代历史中,法院第一次用判例的形式,对“皇家特权”做出了清晰的界定。利用休闭议会的皇家特权,逃避议会问责的首相,鲍里斯·约翰逊并非唯一,连为此案作证的前首相约翰·梅杰也曾使用。但鲍里斯·约翰逊却是当代第一个因使用皇家特权而被诉至法院的首相。根据普通法的原则,法官通过此案的判决,明确界定了“皇家特权”这一传统,一定程度上行使了“立法权”。
最高法院的两次裁决,虽然没有直接裁决脱欧本身的合法性,但对脱欧进程产生了显著影响,但裁决不能解决围绕脱欧的“政治争议”——比如鲍里斯·约翰逊政府明确表示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判决,但会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和法治。
3.2.3英国最高法院走向英国政治生活前台:问题与解决方法
英国最高法院,在脱欧的聚光灯下被迫走向前台。与此类似,越来越多具有“政治争议性”的案件,被申诉至最高法院做出“终极裁决”,比如“安乐死”问题。在今年的BBC里斯讲堂(Reith Lectures)系列讲座中,前任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普森勋爵(Lord Sumption)就英国的政治和法律关系问题做出了精彩的阐释。

综合其5场讲座的讲解,能够概括出桑普森勋爵对英国民主制度下,政治和法律关系的观点:英国不成文宪法体系的优势,在于其“灵活性”。对具有政治争议的问题,可以在议会经“民意代表”充分辩论后,通过立法形式解决,不必最终成为司法问题。然而,英国民众对政治日渐冷淡的态度,加上“政客职业化”的趋势,使议会“代表性”下降。同时,具有“政治争议”的问题,往往具有深度的复杂性,难以在短期内通过“代议民主”的方式解决。所以,英国“代议民主”在近来解决“政治争议”问题时,并非特别有效。
英国最高法院的出现,使得像“安乐死”这样难以解决的“政治争议”问题,最终成为了“司法问题”,推动英国最高法院走向英国政治生活的前台。司法解决问题的好处,在于其强制性。但是在最高法院解决政治争议问题,缺点显而易见:大法官并非由民主选举产生,解读法律时也不可能绝对中立。法院非此即彼的判决,往往导致“零和游戏”:一方获胜,一方不满。在以“议会主权”为原则的不成文宪法下,英国最高法院也仅具有“半独立”的地位:一方面只能参照议会已经通过法律做出裁决,而非像美国最高法院一样,法官通过对宪法原则的不同解读来判决;另一方面,英国普通法体系中,法官的判例也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,没有经过民选的大法官,事实上行使了“立法权”。
在桑普森勋爵看来,解决这些悖论的根本,在于重新提升民众对政治的热情,使议会的“代表性”得到充分回归。在此基础上,通过在议会充分的辩论和立法程序,用“政治手段”解决“政治问题”,让问题
再以“司法问题”形式解决。这才是合情又合理的举措。
3.3结论
通过全文的梳理,笔者认为,“政治纷争”仍是造成当前脱欧困局的根源。然而,以《宪法改革法案2005》和《定期议会法2011》为代表的英国政治制度“现代化”进程,一定程度上与过去“不成文宪法体系”顺畅运作所依赖的原则、传统和法律相矛盾。这种矛盾,为英国“宪法危机”埋下隐患。围绕脱欧的政治纷争,将这些矛盾充分暴露,使隐性的“宪法危机”最终显形。
具体来说,“议会主权”原则,意味着集行政、立法、司法集于议会。这是英国政治体制独有的特征。《宪法改革法案2005》的立法,创立了“半独立”的最高法院。在脱欧进程中,最高法院进行了两次裁决,对脱欧进程产生了实质性影响;最高法院还对“皇家特权”传统进行了明确规范。《定期议会法2011》意在设置定期议会,避免频繁大选,却因调整了议会内部的权力关系,使议员获得了更大的权力,导致“行政议会对立”的局面,及当下“僵尸政府”的出现。值得思考的是,上述英国政治制度“现代化”的进程,也存在着“欧盟背景”。公投、最高法院、定期议会选举这三项制度的引入,或是在参考欧盟国家基础上的设置,或是为满足欧盟条约规定的需要。
以桑普森勋爵为代表的英国学者,则更加深入地认识到,英国“宪法危机”显形的背后,是“以民众对政治的日渐冷淡为表现”的民主政治危机。如何协调“旧制度”与复杂的当代生活,是英国学界政界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,也是中国学界深化英国政治体制研究的契机。
作者:王弘源